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管理
1.清運渣土的車輛應封閉或覆蓋,出入現場時應有專人指揮。清運渣土的作業時間應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關規定。
2.對地下的各類管線,施工單位應在地面上設置明顯標識。對水、電、氣的檢查井、污水井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3.拆除工程施工時,應有防止揚塵和降低噪聲的措施。
4.拆除工程完工后,應及時將渣土清運出場。
5.施工現場應建立健全動火管理制度。施工作業動火時,必須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領取動火證后,方可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作業。作業時應配備專人監護,作業后必須確認無火源危險后方可離開作業地點。
6.拆除建筑時,當遇有會燃、可燃物及保溫材料時,嚴禁明火作業。
拆除
1.拆除工程應根據周圍環境作業條件、拆除對象、建筑類別、規模,按照現行國家l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將工程分為A、B、C三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拆除工程應做出安全評估并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2.從事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核發的《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承擔相應等級的拆除工程。拆除設計人員應具備承擔拆除作業范圍和相應級別的工程技術人員作業證。從事拆除施工的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3.拆除器材必須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申請《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到指‘’定的供應點購買,拆除器材嚴禁贈送、轉讓、轉賣、轉借。
4.運輸拆除器材時,必須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派專職押運員押送,按照規定路線運輸。
5.拆除器材臨時保管地點,必須經當地法定部門審批。嚴禁同室保管與拆除器材無關的物品。
6.拆除器材的預拆除施工應確保建筑安全和穩定。預拆除施工可采用機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墻體或不影響結構穩定的構件。
.1 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和法規,確保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保障從業人員在拆除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筑拆除工程特點,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構筑物、市政基礎設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屬結構設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1.0.3 本規范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規劃部門批文的單位;本規范所稱施工單位是指已取得爆l破與拆除工程資l質,可承擔拆除施工任務的單位。
1.0.4 建筑拆除工程必須由具備爆l破或拆除專l業承包資質的單位施工,嚴禁將工程非l法轉包。
1.0.5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向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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